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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8 11:21点击数:2807次

 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为了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规范教学过程管理,创造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杜绝和及时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界定标准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特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严重过失或过错。将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及实验、实习、实训教学事故、考试事故、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事故等三大类,依照教学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较大)教学事故和三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一类:课堂教学及实验、实习、实训教学事故一级(重大)事故: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宣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贬损学校形象的内容。
  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传播淫秽的内容。
  3.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超过1学时以上。
  4.未经批准,教师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而提前下课超过半小时以上。
  5.对学生实施体罚,造成学生身心损害。
  6.随意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而造成严重后果。
  7.由于教学辅助人员实验准备不充分,造成教学内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
  二级(较大)事故:
  1.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变动教学大纲或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
  2.教师醉酒后上课。
  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
  4.教师擅自终止教学而离开课堂外出办其他事情。
  5.无特殊原因,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
  三级(一般)事故:
  1.未经批准,教师擅自调课。
  2.未经批准,教师擅自请他人代课。
  3.教师对所讲授的内容未充分备课。
  4.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时间在10分钟以内。
  5.教师穿背心、拖鞋上课,体育教师不按规定穿运动服装上课。
  6.教师在教室、实验室内吸烟。
  7.教师在上课时,所携带手机发出信号或接听电话。
  8.教师在课堂上强行向学生推销图书或其它商品。
  第二类:考试事故一级(重大)事故:
  1.向学生泄露考试试题或答案。
  2.由于保密措施不当,造成试卷被盗或试题泄露。
  3.随意修改学生的考试分数。
  4.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帮助考生答题或暗示答案。
  二级(较大)事故:
  1.由于保管措施不当,造成考生试卷丢失。
  2.发现考生作弊,不加以制止或举报。
  3.在学习辅导过程中变相泄露考试内容。
  4.未经批准,擅自取消考生的考试权利。
  三级(一般)事故:
  1.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2.监考人员擅自离开考场达10分钟以上。
  3.监考人员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4.监考人员未按规定安排考生座位。
  5.命题人员未按规定科学编制考题。
  第三类: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事故一级(重大)事故:
  1.擅自对不合格或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发放学历文凭。
  2.帮助学生伪造假证件或提供虚假证明。
  3.未按学校规定擅自向学生乱收各类费用。
  4.教室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开门,造成教学或考试不能进行。
  5.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侮辱或打骂学生,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二级(较大)事故:
  1.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教材未能按时供应而影响了正常教学。
  2.由于工作过错或失误,对学生的切身利益造成了较大影响。
  3.教室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开门,造成教学或考试推迟进行。
  4.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仪器设备被盗。
  5.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学档案遗失或严重损坏。
  三级(一般)事故:
  1.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能按时关灯、关水,造成水电浪费。
  2.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管理人员,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对教师教学造成影响。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及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发生后,经责任人主管部门予以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报教务处。
  2、对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由其所属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该学年内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多次出现一般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作不合格处理,并由教务处上报学校领导,建议给予低聘、解聘等处理。
  3、对一学期内出现一次较大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向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该学年内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一学期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较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作不合格处理,并由教务处上报学校领导,作为解聘的依据。
  4、对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作不合格处理,由教务处报送学校领导核定,处理意见由学校行文通报。
  5、凡出现教学事故者,除以上处理外,均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6、对于屡次发生教学事故的系、部和处室,将追究系、部和处室主要领导的责任。
  7、发生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参照此办法酌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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