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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28 11:18点击数:707次

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
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意识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意识是现代员工的重要素质之一,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学校实习实训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实训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实训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实训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1.自觉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认真接受老师及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加强自我管理,不做违法违纪的事,确保实习实训安全进行。
2.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3.校外集中实习学生应由指导老师和辅导员带队,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有安全隐患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
4.顶岗实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及习惯,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上下班及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得单独在外留宿、闲逛;必须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5.不得参与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实训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无安全设施或者无专业救护人员的场所游泳等。
6.顶岗实习学生必须每半个月内与辅导员联系一次,汇报安全等情况,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7.凡违反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后果自负。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校内实习实训过程管理
1.实习实训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清楚本实验室实训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并根据实训中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
2.学生进入实习实训室必须自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对故意违规和严重违纪,指导老师应立即停止其实训活动。
3.学生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习实训,若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老师处理。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需按照有关规定酌情赔偿,并作违规处理。
4.实习实训完毕,必须按原样整理好仪器设备及配件,将个人物品和废纸杂物带离实训室。
第七条  校外集中实习的过程管理
1.实习前,教学处应当安排有关教师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告知学生在实习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2.在实习过程中,带队辅导员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每个学生。指导教师在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的同时,也要时刻强调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每位学生的安全。
第八条  毕业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
 
1.学生在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时,要尽量选择管理规范、制度严格的企业,以保障能在和谐、安全的氛围中实习。
2.学生顶岗实习离校前, 由教学处和学生处共同为实习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对实习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防范措施给学生讲清, 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
3.学生顶岗实习期间,辅导员每半个月要与实习学生联系一次,时刻提醒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事项,提高认识,有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
4.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相关安全纪律要求及管理制度,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实习单位、家长和学校报告,特殊情况立即报警。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学校,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条  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人员和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学校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当生产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迅速通知学校。
第十二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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